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吉林省长岭县委员会关于政协常委、委员做好

政协工作的规定

 

政协常委是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力量。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按照政协章程,认真把政协常委、委员组织起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于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县实际,对政协常委、委员做好政协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全面提高素质

1、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学习政协章程和各级政协文件精神,学习政治、经济、宪法、法律及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论水平。

2、要积极参加县政协组织的培训班和学习辅导等活动。充分利用《协商新报》、《政协简报》等有关资料,了解信息,丰富知识,拓宽视野。常委要熟悉政协统战理论。委员要了解政协统战的基本理论。

3、要认真参加各级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认真学习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文件,了解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状况。熟悉本界别的实际状况。把履行职责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

4、要有政治原则性和政治责任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全县大局,维护社会稳定。按照政协章程和政协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二、认真履行职责

5、要积极参加县政协和各委员活动组组织的活动。要通过调查、视察、检查、评议等方式,对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进行民主监督。要敢于讲实话、讲真话,敢于同违法乱纪等社会上的不良现象作斗争。要通过委员组的活动,广泛搜集社情民意,真实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常委、委员参加活动,都要按照活动通知的内容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在活动的前一天,向活动的组织者提交调查情况和发言提纲。县政协组织的参观、联谊、座谈等活动,常委和委员也都要积极参加。

6、要认真参加县政协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积极就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常委参加常委会议,都要按照常委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协商议题认真准备,在会议召开的前一天,向常委会提交发言材料。委员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要按照会议通知的议题搞好调研,在会议召开的前一天,向专门委员会提交发言提纲。常委、委员在政协召开全会期间,都要独自或联名向全会提交提案。保证参政积极,议政有效。

7、每年至少要提一件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参加一次政协活动。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

三、热爱政协工作

8、要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县政协的工作思路、主要措施和工作成果。要遵纪守法,倡导公德,珍惜荣誉,服务社会,自觉的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和维护人民政协的良好形象。

9、要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高标准完成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增强政协常委、委员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要紧密团结周围的同志,密切联系所在地方、界别、团体的群众,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他们的要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打下坚实基础。

四、严格组织管理

10、必须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一年内没有履行自己基本工作职责的常委和委员,要自觉申请辞去政协常委、委员职务。

11、严格按照要求参加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常委、委员无故不参加政协会议或活动,由县政协秘书长对其进行告诫谈话。常委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委会或活动,委员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政协会议或活动;常委一年不参加常委会议,委员一年不参加政协会议;在届期内连续两次不能全程参加全体会议的,要自觉申请辞去常委、委员职务。

12、认真完成县政协交给的调研和议政任务。两次拒绝接受任务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自觉申请辞去常委、委员职务。

13、严格请假制度。常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政协会议或活动,或不能按时参加会议、活动或提前离开,必须由本人向县政协秘书长请假,并由秘书长登记备案。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不参加的,视为无故缺席。

14、建立考核通报制度。县政协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与常委、委员联系。对常委、委员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出席会议和活动等情况进行登记考核。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也要进行相应记载。对考核的综合情况要在每年最后一次常委会议和全体会议上进行通报。

15、对常委和委员实行动态管理。常委和委员发生岗位变动要及时向县政协报告。由于工作变动、退休或身体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能的,建议申请辞去常委、委员职务。因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辞去常委、委员职务的而本人又不提出申请的,由县政协与县委有关部门协商,由县政协常委会议协商决定,撤销其常委、委员职务。撤销常委职务的还要提请全体会议通过。因严重违纪违法,不能再继续担任常委、委员职务的,政协常委会要按照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撤销其常委、委员职务。无论是请辞,还是撤销常委或委员职务的,县政协都要书面通知其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在电视台公布。

16、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吉林省长岭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长岭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充分发挥常务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长岭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长岭服务。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长岭县委员会会务;在政协长岭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长岭县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下届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长岭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政协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省、市政协所作的地区性决议。

(四)执行政协长岭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

(五)政协长岭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长岭县委、长岭县人大常务委员会、长岭县人民政府的建议案。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长岭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决定。

(七)决定政协长岭县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八)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九)讨论决定本届委员会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在会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并提供与议题有关的文件、资料。临时举行会议,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长岭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全县的大政方针和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长岭县委、长岭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政协长岭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年度工作计划,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组织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学习,提高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中共长岭县委、长岭县人大常务委员会、长岭县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县政协各委办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和参会期间须提前离会人员,应向秘书长请假。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详细纪录,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实施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意见、建议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吉林省长岭县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由秘书长负责收集并向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反馈。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议决定或拟定的事项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时,可由主席会议作适当调整,并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议复议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县政协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吉林省长岭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提案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中的作用,实现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参照上级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长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为促进长岭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长岭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效。

第五条  政协长岭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六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本次全会期间的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5年。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的调整,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提出,主席会议决定。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本届各次全体会议提案工作方案和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征集提案,为提案者提供咨询和业务指导等服务。

(三)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提案委员会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继续督促办理,促进落实。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对产生重大效益的提案,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八)加强与省、市及各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积极争取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

(九)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各有关提案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协作,推动提案的办理。

(十)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十一)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文件,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八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政协长岭县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长岭县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县政协的人民团体可以本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在长岭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就长岭县的有关问题提出提案。

第九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有关长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重大事务,有关长岭人民生产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

(二)提案要一事一案,字迹工整,实事求是,建议具体。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列于首位;以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会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会后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保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依据本细则中第三章的各条内容,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参加县政协的人民团体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八)指名举报的。

(九)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十)所提问题超越本县职权范围的。

第十一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提出办理时限。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提案,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二条 对涉及全局重大问题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提请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县政协召开提案交办会,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承办。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交办。

第十四条 对审查后不予立案的提案,可作为来信处理,并将情况向提案者说明;提案者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可提请提案委员会复审。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的办理工作

(一)提案委员会的办理工作,应当吸收承办单位人员参加,以便互通情况,加强协作。根据提案办理情况,可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考察、公开答复、专题调研,媒体公布办理进程和结果、专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

(二)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提案和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提案,进行重点办案;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三)对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及其他重要提案,可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示,也可建议主席或副主席以适当的方式推动办理。

(四)对提案的复文认真审查把关。审查内容包括:是否遵守办理时限;答复是否准确完整;理由是否正确求实;解释是否清楚周详;行文是否认真规范。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要同承办单位反馈协商,要求其进一步办理或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

(一)承办单位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建议作出答复的县委有关部门、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场党委、政府及有关人民团体等。

(二)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工作应当严肃认真,保证办理质量。承办单位要在接到提案后三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提案复文应按规定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要在接到提案后10日内退回。由于条件限制,一时难以实施的提案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

(三)承办单位的复文要一式三份,送交承办单位的主管部门。承办单位主管部门留一份存档,其余两份送交政协提案委员会。政协提案委员会接到承办单位复文,经审查合格后,一份存档,一份附《征询反馈意见表》送交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中,提案者可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以促进提案的办理和落实。

(五)承办单位应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答复。

(六)承办单位对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的办理,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七)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对年度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县政协常委会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政协长岭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协长岭县委员会调查工作简则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八条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简则。

一、调查是政协履行职能的基本工作方法,是协商监督的基础和依据,对委员知情出力,提高素质具有重要作用。

1、调查的目的是详细了解情况,认识规律,发现问题,通过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调查的内容主要是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委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经济和社会进步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3、调查时间根据调查具体情况确定,一般至少3天。

4、调查要分组进行。组长一般由县政协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组员由调研课题涉及到的委员、专家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5、调查涉及到的单位要提前7天将有关材料提交给调查组,参与调查的人员人手一份,供调研时参阅。

二、调查内容确定。调查内容要有宏观性、针对性和超前性,要围绕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潜在的苗头性问题确定调查题目。

1、调查题目确定必须在年初进行。由副主席、秘书长和各委办充分协商,确定调查研究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对象、时间、负责领导,参加人员、涉及部门、部门汇报人、汇报内容等。

2、调查内容确定后,经政协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列入当年政协工作计划。

三、调查工作准备。按照政协常委会确定的调查内容,认真做好调查的准备工作。

1、调查的准备工作由调查组组长负责组织。准备工作要在调查前10天着手。

2、与调查涉及到的部门搞好沟通。确定调查的具体单位、事项、路线、涉及人员、汇报材料提供及相关材料准备等。

3、制定调查计划。安排调查日程,印发调查通知,保证调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4、召开调查预备会。参加调查的全体人员都要参加预备会。预备会由组长主持。要明确调查目的、任务、时间和要求;学习与调查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熟悉与调查有关的文件。

四、调查工作实施。要严密组织,保证安全有效地完成调查任务。

1、调查一般采取典型调查方式。即根据调查的任务,目的,有意识地选择一个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系统的、深入的、周密的调查研究。

2、听取有关人员情况介绍和基层干部群众情况反映。

3、召开有关人员及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就调查内容进行深入座谈。也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专访。

4、查阅与调查内容有关的统计资料、图表、工作报告等。

五、调查报告处理。每次调查结束后,都要认真汇总调查情况,及时写出调查报告。

1、直接送交县委、县政府。属于涉及党的方针政策、经济建设等全局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报告,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后,按照公文处理办法,直接送达。

2、转送。属于某些方面工作,并且提出的问题所涉及的乡镇、部门又能自行解决的调查报告,经分管副主席同意后,可以政协办公室文件转送有关乡镇或部门。

3、抄送。对于一般的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只是请有关乡镇、部门阅知的。可在上报政协委员会、以政协简报下发的同时,抄送有关乡镇或部门。

4、调查报告以公文形式处理的,都要抄送县五个班子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六、本简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由政协长岭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协长岭县委员会委员视察简则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八条的规定,参照各级政协视察简则,结合长岭实际,制定本简则。

一、组织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途径。对委员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情况,反映民意,建言献策具有重要作用。

1、视察的目的是了解情况,认识规律,发现问题,就社会发展和进步中创造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建议和意见。

2、视察的内容主要是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委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项目建设。

3、每次视察的时间一般安排一天。

4、视察要组团进行。主要采取常委、委员联合组团和常委、界别委员联合组团两种形式。视察团设团长、副团长各一人,团长一般由政协副主席担任,副团长由团长指定。

5、接受视察单位要提前7天将汇报材料提交给视察团。要参照公文标准打印,参加视察人员人手一份。

二、视察内容确定。主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政协常委会工作要点确定。每次视察的内容要相对集中,具有典型性。

1、视察的确定必须在年初进行。由副主席、秘书长与各委办充分协商,确定视察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视察对象、时间、负责领导,参加人员、涉及部门、部门汇报人、汇报内容等。

2、视察内容确定后,经政协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列入当年政协工作计划。

三、视察工作准备。按照政协常委会确定的视察内容,认真做好视察的准备工作。

1、视察的准备工作由视察团长负责组织。准备工作要在视察前10天着手。

2、与接受视察部门搞好沟通。确定视察的具体单位、事项、路线、介绍情况人员、汇报材料提供、座谈会场确定及布置、用餐地点确定等。

3、制定视察计划。安排视察日程、送达视察通知、安排视察使用车辆及乘座人员名单、踏查视察路线、查看视察的各具体事项,保证委员视察顺利有效进行。

4、召开视察预备会。参加视察的全体人员都要参加预备会。预备会由团长主持。要明确视察的目的、任务、时间和要求;学习与视察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熟悉与视察有关的文件材料;下发接受视察单位的汇报。

四、视察工作实施。要严密组织、保证安全有效地完成视察任务。

1、视察人员及新闻报道人员都要按通知要求,及时到指定地点集中,由接受视察单位引领,按照视察计划进行实地察访。

2、按照视察计划和视察内容的要求,视察团可以召开有关人员及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就视察内容进行深入座谈。也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专访。

3、召开由团长主持的视察工作汇报会。由接受视察单位的主要领导向视察团汇报与视察有关的工作情况,视察人员就汇报情况及视察中发现的情况进行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

4、与接受视察单位领导交换意见。可以通过会义交换,也可以个别交换。

五、视察报告的处理。每次视察工作结束后,都要认真汇集情况,总结经验,认识规律,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视察报告。

1、一般性的视察报告,可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2、比较重要的视察报告,经主席会议讨论通过,报送县委,供决策参考。

3、重要的视察报告,经政协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以建议案的形式送交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或县政府研究处理。

4、视察报告以公文形式处理的,都要抄送县五个班子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六、本简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施行。由政协长岭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协长岭县经济科技委员会工作简则

根据《政协章程》和各级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简则。

一、机构职能

经济科技委员会是在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常设工作机构。具有组织委员及其联系的委员活动组开展调查、视察等活动,就全县经济建设、科技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基本职能。

二、机构组织

经济科技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政协常委会决定。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上产生。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11—15人。

经济科技委员会原则上由政协委员组成。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有时间和精力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三、主要任务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经济、科技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帮助委员和社会各界了解全县经济建设形势和科技进步状况。

2、密切联系委员,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听取委员和联系的委员活动组对全县经济科技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实施的意见。

3、经常反映社情民意,及时向党委、政府传递委员意见和建议。

4、联系指导经济、农林、工商活动组开展活动。

5、承办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交办的工作。

四、开展活动

1、每年要分别组织本委委员和联系的委员活动组,至少集中学习一次政协理论、统战知识以及全县各个时期重要会议精神,帮助委员全面了解政协工作情况和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状况。

2、每年要结合政协工作要点确定的经科委重点工作任务,开展一次协商活动。协商主要采取专题座谈会、情况通报会、意见听证会三种重要形式。协商会议形成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经请示分管主席后,及时报送给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党政决策提供参考。

3、每年要就全县经济科技方面重大决策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委员至少开展一次视察活动,形成视察报告。必要时,可以将视察报告提交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协建议案形式报送给党政部门,切实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4、每年要围绕经济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至少开展一项调研活动。召开一次社情民意座谈会。也可以通过经济论坛、协商论坛、资政会等活动,为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传递群众呼声、了解国家政策、活跃专委会工作提供平台。

5、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走访委员活动。认真听取委员意见、建议。经常深入所联系的委员组,帮助选定活动题目,制定活动规划,参与活动组织,参加活动开展。尽最大努力帮助委员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五、会议文件

1、经济科技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组织委员学习党和国家经济科技方针政策,了解省市县经济科技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内工作。讨论通过本委向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供的调查、视察报告和向有关部门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

2、以经济科技委员会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材料须经本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通过,由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审定。

六、本简则经经科委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政协长岭县文史资料委员会工作简则

根据《政协章程》和各级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简则。

一、机构职能

文史资料委员会是在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计划、组织和推动长岭近现代重大历史事件、人物回忆录等的撰写、征集、整理、研究、编辑、出版工作,切实发挥文史资料的存史、资政、团结、育人作用。

二、机构组织

文史资料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政协常委会决定。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上产生。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11—15人。

文史资料委员会原则上由政协委员组成。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较高的文字写作水平、政策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有时间和精力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三、主要任务

1、组织本委委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

2、积极巩固、发展、壮大通讯员队伍,畅通文史资料征集的主渠道,增强文史资料征集能力。

3、经常反映社情民意,及时向党委、政府传递委员意见和建议。

4、联系指导党群、工商委员活动组开展活动。加强与外市县政协文史委联系,搞好信息沟通和史料交流。

5、承办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交办的工作。

四、开展活动

1、每年要分别组织本委委员和联系的委员活动组,至少集中学习一次政协理论、统战知识以及全县各个时期重要会议精神,帮助委员全面了解政协工作情况和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状况。

2、每年要结合政协工作要点确定的文史委重点工作任务,开展一次协商活动。协商主要采取专题座谈会、情况通报会、意见听证会三种重要形式。协商会议形成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经请示分管主席后,及时报送给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党政决策提供参考。

3、每年要召开一次全县文史资料征集座谈会,并对文史资料通讯员进行一次培训。

4、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走访委员活动。认真听取委员意见、建议。经常深入所联系的委员组,帮助选定活动题目,制定活动规划,参与活动组织,参加活动开展。尽最大努力帮助委员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五、会议文件

1、文史资料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组织委员学习党和国家文史资料方面政策,了解省市县文史资料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本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内工作。讨论通过本委向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供的调查、视察报告和向有关部门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

2、以文史资料委员会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材料须经本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通过,由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审定。

六、本简则经文史资料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政协长岭县文教卫生委员会工作简则 

根据《政协章程》和各级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简则。

一、机构职能

文教卫生委员会是在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常设工作机构。具有组织委员及其联系的委员活动组开展调查、视察等活动,就全县文化、体育、教育、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和新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基本职能。

二、机构组织

文教卫生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政协常委会决定。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上产生。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11—15人。

文教卫生委员会原则上由政协委员组成。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有时间和精力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三主要任务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文化、体育、教育、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和新闻等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委员和社会各界了解全县文教卫生、计划生育、新闻广播事业发展情况。

2、密切联系委员,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听取委员和联系的委员活动组对全县文教卫生、计划生育、新闻广播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实施的意见。

3、经常反映社情民意,及时向党委、政府传递委员意见和建议。

4、联系指导科技文化艺术、教育、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和新闻方面的活动组开展活动。

5、承办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交办的工作。

四、开展活动

1、每年要分别组织本委委员和联系的委员活动组,至少集中学习一次政协理论、统战知识以及全县各个时期重要会议精神,帮助委员全面了解政协工作情况和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状况。

2、每年要结合政协工作要点确定的文教卫生委员会重点工作任务,开展一次协商活动。协商主要采取专题座谈会、情况通报会、意见听证会三种重要形式。协商会议形成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经请示分管主席后,及时报送给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党政决策提供参考。

3、每年要就全县文教卫生、计划生育、新闻广播等方面重大决策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委员至少开展一次视察活动,形成视察报告。必要时,可以将视察报告提交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协建议案形式报送给党政部门,切实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4、每年要围绕文教卫生、计划生育、新闻广播领域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至少开展一项调研活动。召开一次社情民意座谈会。也可以通过协商论坛、资政会等活动,为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传递群众呼声、了解国家政策、活跃专委会工作提供平台。

5、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走访委员活动。认真听取委员意见、建议。经常深入所联系的委员组,帮助选定活动题目,制定活动规划,参与活动组织,参加活动开展。尽最大努力帮助委员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五、会议文件

1、文教卫生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组织委员学习党和国家文教卫生、计划生育、新闻广播方针政策,了解省市县文教卫生、计划生育、新闻广播等事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内工作。讨论通过本委向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供的调查、视察报告和向有关部门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

2、以文教卫生委员会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材料须经本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通过,由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审定。

六、本简则经文教卫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政协长岭县社会法制三胞委员会工作简则

根据《政协章程》和各级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简则。

一、机构职能

社会法制三胞委员会是在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常设工作机构。具有组织委员及其联系的委员活动组开展调查、视察活动,就全县政法、工会、青年、妇女、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及外事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基本职能。

二、机构组织

社会法制三胞委员的设置和变动,由政协常委会决定。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上产生。设主任1人,副主任2—4 人,委员11—15人。

社会法制三胞委员会原则上由政协委员组成。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有时间和精力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三、主要任务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妇女儿童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广泛开展法制教育。

2、联系和团结社会科学、工会、共青团、妇女、宗教界的委员和代表人士,反映传递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为党政决策提供参考。

3、与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口联系,经常沟通情况,交流信息,推动社会法制三胞工作健康发展。

4、联系指导政法活动组开展各项活动。

5、承办常委会和主席会议交办的工作。

四、开展活动

1、每年要分别组织本委委员和联系的委员活动组,至少集中学习一次政协理论、统战知识以及全县各个时期重要会议精神,帮助委员全面了解政协工作情况和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状况。

2、每年要结合政协工作要点确定的社会法制三胞委员会重点工作任务,开展一次协商活动。协商主要采取专题座谈会、情况通报会、意见听证会三种重要形式。协商会议形成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经请示分管主席后,及时报送给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党政决策提供参考。

3、每年要就全县社会法制等方面重大决策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委员至少开展一次视察活动,形成视察报告。必要时,可以将视察报告提交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协建议案形式报送给党政部门,切实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4、每年要围绕全县社会生活和司法领域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至少开展一项调研活动。召开一次社情民意座谈会。也可以通过法制论坛、协商论坛、资政会等活动,为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传递群众呼声、了解国家政策、活跃专委会工作提供平台。

5、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走访委员活动。认真听取委员意见、建议。经常深入所联系的委员组,帮助选定活动题目,制定活动规划,参与活动组织,参加活动开展。尽最大努力帮助委员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五、会议文件

1、社会法制三胞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组织委员学习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事业方针政策及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了解省市县社会事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内工作。讨论通过本委向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供的调查、视察报告和向有关部门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

2、以社会法制三胞委员会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材料须经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通过,由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审定。

七、本简则经社会法制三胞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版权所有©长岭县人民政府 吉ICP备05000082号
总策划:常永才 总 监 制:张涛    
  总编辑:王国民 编辑制作:高海峰 王力宽
长岭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电话:0438-7232616 邮箱:jlclxxzx@jlcl.gov.cn